作者:严华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日期:2008-6-29 10:39:40
近日,一位市民致电本报反映,他在宜秀区大龙山镇经营网吧,所有证照齐全。2006年11月份到大龙山镇供电所安电,可供电所非要经营户缴4000元保证金,不缴就不给安电,无奈之下他只好交了这笔钱,他所经营的网吧一直以来按章交纳电费,从来没有拖欠,但至今不能要回这笔钱。据反映,大龙山镇安庆大学周边有15家网吧经营户,其中大部分都缴纳了这笔保证金,金额在1000、2000到4000元不等。这位市民同时向记者提供了一份“安庆供电公司郊区供电营业所大龙山供电所收款收据”,在收款摘要栏记者看到此笔收费为“电费预付金”。
这笔收费有依据吗?记者带着这个问题采访了市供电公司,负责接待记者的一位部门负责人拿出了《供电营业规则》中相关依据:“供电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向用户收取电费的方式。”
这位负责人接受采访时说,这样做,主要是为了防范电费风险,供电所也与用户签了协议。他还给记者打了一个形象的比方,“这就好比我们打手机,要预交费用一样。”
对此,反映问题的市民说,协议是在交费半年之后才签的,签后就被供电所收去了,用户没有留存。并提出了质疑,如果按照供电的说法,那么,象这样的预付金就永远拿不回来了。因为,目前有关部门已经停发网吧经营许可证,网吧经营户不可能将此资源浪费的。即使,前面的经营户不经营了,后面的经营户还是要开下去,那么这4000元钱始终就被供电所无偿地占有了。
这样的收费是否合理呢?市中天人律师事务所的刘祥律师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供用电合同已经作了明确规定,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这里的供用电双方在实际中并不是完全平等的市场主体。供电企业是公用企业,属于垄断经营者,并依法具有独占地位。供电企业的权利义务并非由交易双方约定,而应是国家设定和消除的。供用电双方在交易中的普遍性的权利、义务已由国家通过专门的法律法规予以设定。这表现了国家通过立法对公用企业(包括其它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的强烈的规制色彩,同时这也是国际通行做法。基于这种主体的特殊性,其行为除了一般的民事法律制约外,还应按照特殊的法律法规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因此,对于收取电费保证金的权利和缴纳的义务应由国家而非供电部门设定。
早在1999年,《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利用价格杠杆促进电力消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已明确规定:坚决停止执行控制非生产用电、超计划用电加价和买用电权等政策;取消省及省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和电力企业自行征收的电力增容费;取消电力企业向用户收取的电费保证金和电度表保证金。此规定取消了供电部门收取的电费保证金,供电部门自此之后向用户收取电费保证金是超出法定范围之外的行为。
这样说来,即使部分用户未明确对供电部门收取用电押金的做法提出异议,供电部门也涉嫌超出国家规定在交易时设立不合理条件。在现实中的确存在恶意拖欠电费的情况,但这不能成为供电企业把个别情况推及一般的理由,而且对于各种逃避电费债务的违法行为,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提高管理水平或者国家允许范围内的强制手段来解决,不能采用违反或变相违反国家政策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