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曹志,周国庆 文章来源:安庆新闻网 点击数: 日期:2008-6-25 15:03:38
能到国外谋到一份工作是很不容易的,我市的一位居民就得到了这个机会。他在出国之前在我市某单位进行培训,可在培训过程中却从楼上摔下造成伤害,失去了出国的机会。但该单位只付了几千元医疗费就不再过问。在医院治疗时他才知道自己实习的地方原来没有安装这项技术的资质,于是他将该单位以及实习地承包人一起告上法庭。近日,迎江区法院给出判决:原被告都应负法律责任。
2007年3月份,我市居民赵某被刘某招募准备去国外从事玻璃幕墙安装,出国前经刘某介绍,赵某到我市某建筑装璜公司参加玻璃墙安装培训。2007年6月,该建筑装璜公司将赵某介绍到由自己公司承建而由王某(未取得玻璃幕墙安装资质)承包的本市中宜花苑9号楼玻璃墙装饰工程现场学习、观摩玻璃幕墙安装技术。2007年6月4日,赵某在无人指导以及未带任何安全防护用品的情况下,在2楼进行玻璃幕墙安装学习时,不慎从楼上摔下,致身体受伤。原告受伤后,立即被送往市立医院住院治疗。赵某住院共花去医疗费4万余元,某建筑装璜公司支付9000元后便无人过问此事。赵某曾与他们多次协商均无效果,于是将三人同时起诉到法院。
主审法官告诉记者,造成他人身体损害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被告王某未给原告发放安全防护用品以及派员现场指导,致原告在学习玻璃幕墙安装时摔下受伤,故被告王某对原告的损害应承担70%的主要赔偿责任。被告某建筑装璜公司将玻璃幕墙装饰工程发包给未取得相应资质的被告王某进行装饰,故其对原告的损害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刘某介绍原告到尚未取得相应资质的被告王某处学习安装玻璃幕墙技术,其本身存在过错,对原告损害也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原告赵某在无人指导的情况下,擅自进行玻璃幕墙安装,致其本人受伤,其本身也存在过错,故原告对自己的损害应承担30%的次要责任。
因此法院作出判决: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赵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共计31760元,被告安庆市某建筑装璜公司与被告刘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