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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列盗窃案件引发的思考

  日前,笔者到某县检察院对近年来的盗窃案件进行了专项调查,在调查中发现,该院2007年受理移送审查起诉的盗窃案件36件72人,占受理案件总数和总人数的23%、29%,2008年1至5月份,受理移送审查起诉的盗窃案件16件72人,占受理案件总数和总人数的31%、43%,呈上升的趋势。盗窃案件的发生,不但侵犯了公私财物,而且扰乱了人们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影响了建设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案例回放:帮朋友装运赃物 将自己送进法网   何某、刘某与钱某既是同村村民,又是要好的朋友。2007年7至9月间,钱某伙同方某等9人(另案处理)组成犯罪团伙,他们采取开锁、撬窗、踹门等手段,疯狂作案57起,窃得电动自行车51部、摩托车1部、现金、金项链等物品,涉案价值11万余元。何某明知钱某等人盗窃电动自行车,但为了从中牟利,遂与钱某等人通谋,由其开货车前往接应装运,每次收取80到100元不等的运输费,将钱某等人盗窃的20余部电动自行车运往刘某等处销售。刘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但为了从中牟利,先后以600元的低价购买了6部电动自行车,并分别以1150至1400元不等的价格销售给村民许某等人,从中获利1400余元。   由于该案案情重大,公安机关成立了专案组,经过30余天的艰苦奋战,查明了该团伙的犯罪事实。2007年11月,钱某等9人先后被抓获,何某、刘某也落进法网,并分别以涉嫌盗窃罪、掩饰、隐瞒非法所得罪被依法逮捕。   生活拮据起贼心 人财两空悔莫及   刚过不惑之年的杜某,在某县城开着一家服装店,生意一直比较清淡,仅能维持一家人的基本生活。为了摆脱“困境”,杜某竟想出了一个自认为是“良策”的黑主意:盗窃铝合金窗户。2007年9月至10月,杜某携带老虎钳、起子等作案工具,先后窜至正在施工中的某小区和公寓,乘夜深人静之际,采取托窗、撬窗户滑道等手段,先后盗窃作案41起,窃得铝合金窗户153扇,涉案价值9945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经缜密侦查,于2007年10月22日将正在家里睡觉的杜某抓获归案,并依法对其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杜某以涉嫌盗窃罪被依法逮捕。2008年1月21日,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杜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1万元。   盗窃客车帮改号 罪行败露均获刑   现年27岁的刘某,近年学会了驾驶技术。2007年7月3日23时许,刘某窜至某县停车场,将个体驾驶员徐某停放的皖h21864号金龙客车盗至南京市,并将该车行车证、牌照等有关证件在途中丢弃。同年10月21日,刘某来到个体经营者李某的汽车维修部,请其帮助修改发动机号、车架号,李某明知刘某没有合法有效的来历凭证,但为了从中牟利,却为刘某修改了发动机号和车架号。   该案发生后,公安机关立即派刑侦、技术人员迅速出击,兵分两路,一路赶赴现场勘验取证,一路开展缉捕工作。于2007年11月5日在南京市将刘某抓获,并将被盗车辆追回。经鉴定,皖h21864号金龙客车价值人民币92500元。次日,李某也落进法网。同年11月16日,刘某、李某分别以涉嫌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依法逮捕。2008年5月8日,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罚金2万元,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罚金7万元。   案发的主要特点   1、共同犯罪,盗窃、运输、销售一条龙。2008年1至5月份,该院在受理的16件47人盗窃案件中,2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的占91.5%。在盗窃犯罪中,他们分工明确,各司其职,有人踩点,有人“望风”,有人撬窗扭锁,有人联系车辆等运输工具,有人联系销售。
  2、青少年犯罪占的比例较大。在47名犯罪嫌疑人中,25岁以下的青少年36人,占受案总人数的76.6%。
  3、无业人员犯罪比较突出。从犯罪人员构成看,多为初中毕业后处于待业状态的人员。
  4、盗窃的财物范围愈来愈广,危害性大。犯罪嫌疑人不但偷窃鸡鸭、现金、香烟等日用品,而且盗掘古墓葬和盗窃机动车、电脑、变压器等。例如黄某等4人驾驶机动车,采取白天踩点,晚上作案,先后窜至机关、学校、工厂等14个单位,在短短的8个月内就作案20余起,盗窃电脑66余部,涉案价值4万余元。黄某等人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而且造成了被盗单位资料的流失,甚至泄密。
  5、大多犯罪嫌疑人数罪并罚。如有的犯罪嫌疑人在作案时被发觉后,为抗拒抓捕而实施暴力,从而由盗窃转化为抢劫,因此,构成盗窃罪、抢劫罪。有的犯罪嫌疑人在盗走尚未安装完毕的农用低压照明线路后,又偷割正在使用的线路,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又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等等。   案发的主要原因
  1、文化素质低,法制观念淡薄。在16件盗窃案件中,47名犯罪嫌疑人均是初中以下的文化程度。由于犯罪嫌疑人文化程度低,其学法、知法、用法、守法的能力也就存在局限性,他们为了发财致富,除了想到利,根本不想“律”,从而走上犯罪的道路。
  2、就业机会等社会资源不足。随着城市规模的扩大,大片耕地被征用,原来依附于土地的农民大多成为无业人员,加上企业转型改制,下岗人员增多,还有每年大量流入社会待业的初、高中毕业生以及外来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他们出于生存的本能需要,或者出于改变现状的渴望,一些人在外部不良条件的刺激下,很容易走上犯罪道路。
  3、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判刑后,在服刑期间没有得到很好的改造,思想上触动不大,从而导致恶性不改,重新犯罪。有的犯罪嫌疑人过去被判刑后,在服刑期间与牢友狼狈为奸,结成团伙,互相传授犯罪方法,刑满释放后,勾结在一起,继续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4、防盗意识不强,自我保护意识差。有的机关、单位保卫工作相对薄弱,给犯罪分子留下可乘之机。有的居民区处于半封闭状态,加上治安管理疏漏,许多社会闲散人员随便出入,流动频繁,导致治安隐患。有的居民被盗后,除价值较大的外,对自行车或价值几十元、几百元的物品被盗都是自认倒霉,很少报案,助长了犯罪嫌疑人的嚣张气焰。   预防对策与建议
  针对上述案发的主要特点和原因,为了遏制盗窃案件的发生,笔者建议:
  1、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提高公民素质。要加强对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管理,综合运用教育、法律、行政、舆论等手段,使人们规范和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约束和制止不文明行为,用诚实劳动争取美好生活。
  2、增加就业机会,缩小无业人员队伍。要认真贯彻实施就业促进法和劳动合同法。坚持实行积极的就业政策,落实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方针,加强就业和创业培训、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支持创办小型企业。加快建设城乡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促进形成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完善就业援助制度,建立帮助零就业家庭解决就业困难的长效机制。
  3、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在处理盗窃案件中,司法机关不仅应当根据盗窃财物数额大小,还应当根据犯罪的其他具体情节,如作案的原因、地点、目标、手段、次数、后果,同时考虑犯罪分子的过去情况、认识态度、退赃表现等,进行全面分析,正确量刑。
  4、打防并举,标本兼治,强化宏观社会控制。要层层落实综合治理责任制,对重点人口、流动人口和公共市场等要害部门,组织经常性的清理清查,加强社会的治安控制;依靠群众发展群防群治,建立完善的防范体系;对社会治安状况进行全面考察,作出科学分析,将盗窃犯罪消灭在萌芽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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