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驾驶造成人身损害,保险公司是否可以免责?对于一起因无证驾驶致人身体受到损害的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枞阳县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桐城市某财产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受害人40421.72元。被告上诉后,市中院维持原判,目前,二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去年8月30日,陈某无证驾驶配偶光某的摩托车在枞阳县麒麟镇大市场将徐某撞倒,致其脾脏破裂构成八级伤残。交警部门认定,陈某与徐某负事故同等责任。因肇事车在桐城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了交强险,徐某提起赔偿诉讼,被告桐城某财产保险公司认为无证驾驶致人损害,公司不应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将本该由肇事个体承担的赔偿责任分担到保险机制中,桐城市某财产保险公司抗辩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无证驾驶致人损害的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与国务院颁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相违背,该条款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除非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才构成免除责任,该条例第22条对因无证驾驶致人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可免责,并没规定人身损害属免责情形。据此,枞阳县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桐城某财产保险公司提起上诉,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