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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罚为集体买单 两村民组长不服告状

    村民小组做出的决定,不管对与错,受处罚时,有关部门也应该针对村民小组而不是个人,宜秀区民政局今年1月开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却处罚了两个村民小组组长,两个组长一纸诉状将宜秀区民政局告上法庭。记者14日了解到宜秀区法院已立案并将择日开庭。     今年1月16日,被告宜秀区民政局作出宜秀民行决字(2008)第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原告(宜秀区大桥办事处眉山村蒋山组的蒋某、三虹组的洪某)自2007年9月以来,未经批准,擅自买卖林地供他人建造墓地,非法获利25400元。根据有关法规,对原告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5400元并罚款25400元的行政处罚。     两原告认为,是眉山村委会乱占村民的自留山、自留地,乱建墓地进行拍卖。村民小组无法制止,为保护村民的合法权益,集体决定收取柴苗费和管理人员工资,而不是非法建造、买卖墓地;且收取柴苗费的行为是村民小组集体行为,不是原告个人行为。原告个人仅受村民小组委托,履行职责,被告针对集体的行为,作出对个人的行政处罚,是违法的。原告代理人告诉记者,依据有关法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应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因此被告———宜秀区民政局单独实施行政处罚,有违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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