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岁的汪某某自制钥匙5个月盗窃11辆电瓶车、1辆自行车和2个电瓶组,窃取他人财物共计11375元。8月7日,迎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汪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昨日记者获悉汪某某表示不予上诉。
汪某某是安庆市大观区人,文盲,无业,曾多次犯罪,劣迹斑斑。1973年因扒窃被劳教2年,1986年因赌博被劳教1年,1987年3月因流氓、诈骗被劳教3年,1991年因犯强奸罪被判有期徒刑8年……
在多次犯罪被依法处理后,汪某某仍屡教不改。
2007年10月的一天凌晨2时许,汪某某在柏子桥小区内盗走绿色“富尔欣”牌轻便型电瓶车一辆。
2007年11月的一天凌晨2时许,汪某某在北正街盗走“新日”牌电瓶车上的36v电瓶一组。
2007年12月的一天凌晨4时许,在莲湖公园附近的人行道上,汪某某盗取“速派奇”牌电瓶车一辆……
2008年3月13日凌晨3时许,汪某某因形迹可疑,被巡逻的公安民警发现,经盘问后,汪某某主动交代了自己多次盗窃电瓶车的犯罪事实。自2007年10月至2008年3月间,汪某某共盗窃11辆电瓶车、1辆自行车和2个电瓶组,盗窃财物金额达11375元,所得赃款均被其挥霍。其作案时间大多在凌晨的2点至4点期间,而其作案用于开电瓶车的钥匙,据汪某某交代是自己制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