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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合谋贩运假烟受罚

    高某、朱某和尹某三人明知他人销售假冒伪劣的香烟,仍为他人运输帮助销售。21日,怀宁法院以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对这三名被告人进行了刑事处罚。
      2007年11月份以来,被告人朱某与自己手机上注明的“小方”(尹某)多次合谋并实施运输假冒伪劣香烟。2007年12月,朱某又接到“小方”的电话,要其安排车辆运输假烟,朱某即联系高某落实运输事宜。2007年12月24日,高某驾驶货车从福建运输假冒伪劣香烟到山西太原,途经怀宁县境内被怀宁县公安局拦截抓获。经鉴定,这次运输的物品均系假冒伪劣香烟,货物金额为人民币1642040元。案发后不久,“小方”更换了手机号码与朱某继续保持联系,并向朱某的账号汇款40000元处理高某的善后事宜。2008年4月,公安机关通过技侦手段,将持有该手机号码的尹某即“小方”在福建抓获。
      怀宁法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朱某、尹某明知他人销售假冒伪劣香烟,仍为他人运输帮助销售,应认定为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共犯,三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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