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某在任怀宁县房地产管理局房产交易所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谋取利益,后因主动投案自首,4日获得法院从轻处罚。法院判处汪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对违法所得44600元,予以追缴。
自2006年开始,汪某利用职权,在对商品房交易进行管理期间,接受他人十余次请托,为他人房屋交易打招呼,抽出原备案合同,或明知是修改后的合同而予以重新备案,将商品房二次交易变为一次交易,导致国家税款流失。在此过程中,汪某收受他人现金贿赂20600元,购物卡3000元。汪某还利用其为房地产开发公司办理预售许可证、合同备案、房产总证、分证的职务之便,收受房地产开发公司现金贿赂21000元。
后因群众举报,在尚未受到司法机关讯问时,汪某即主动交待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并在案发后退出赃款44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