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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女青年卖淫三被告被判刑

     组织他人卖淫一直是相关部门打击的对象,可有些人就是不信这个理,偏偏要以身试法,  9日,被告人陆某、张某、盛某就尝到了这样做的“苦头”,分别被判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008年1月初,芜湖人陆某找到被告人盛某,让其带女孩到安庆的ktv上班,同时盛某联系张某也让其带女孩到安庆ktv上班。几天后,两人先后从芜湖市将六名女青年带到安庆,1月8日晚,被告人陆某安排女青年张某、黄某等人到我市一家ktv上班,同时找到方某(在逃)商议将女青年张某等人送至安庆市某休闲中心。为了让受害人同意,陆某等用各种不同的方法胁迫受害人。在某休闲中心期间对于女青年张某等人不顺从行为,被告人陆某授意张某、盛某等人采取殴打、哄骗等方法加以控制。
    迎江区法院认为,被告人陆某、张某、盛某组织他人卖淫,三名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而且这三人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判处被告人陆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张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被告人盛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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