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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警察抓嫖把自己抓进牢房

   西谚云: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下面这则假警察抓嫖案正好应证了这条谚语。
  一、案情回放
  2007年11月14日晚,绰号“海子”的汪某某身着警服伙同葛某某、夏某、储某、石某冒充派出所警察,他们乘坐二辆摩托车来到潜山县城某美容厅,守候在门口四周。晚10时许,两个王姓被害人从美容厅出来,汪某某等五人围上前去,声称他俩嫖娼,要将他们带到派出所,强行将他俩带至潜山县梅城镇舒州西路西河大桥处,向他们索要罚款,当时二被害人身上只有40元钱,汪某某嫌少没有要,认为他们将钱藏起来了不愿给,汪某某、葛某某随即用抽耳光的方法殴打二人,并商议带二人到其家中拿钱,他们将二被害人威逼到梅城镇零碑路口,找了一辆出租车将他俩拽到车上向岳西县开去,到二被害人家中拿钱。途中,二名被害人跳车逃脱,于第二天向公安机关举报。
  汪某某等五人在回潜山的途中商议把二被害人丢在零碑路口的钱江125型二轮摩托车推走卖掉。当晚他们将二被害人摩托车的锁位线扯断,骑到天柱路一宾馆藏匿。第二天汪某某等五人骑该车到县城多处变卖未果。一星期后,葛某某将该摩托车卖给一家废品收购站得款500元。后经潜山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鉴定,该车价值为2350元。
  2007年11月下旬晚11时左右,葛某某、余某某、石某、徐某某、涂某某五人又一次冒充派出所警察在潜山酒厂大棚一美容厅外,以抓嫖为由将被害人沈某某带至皖国路一酒店内审讯,并到被害人家中骗得2350元,在此之前的9月下旬的一天晚上,汪某某、桂某、葛某某等人冒充派出所警察分别在皖岳路一休闲中心和天柱路一美容厅以抓嫖为由骗得二名男性被害人400元和130元。
   二、法院判决
  经多名被害人举报指认,潜山县公安局抓获了此案中的8人(另有2人批捕在逃),侦查终结后于2008年3月底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潜山县检察院经审查于2008年5月底向县法院提起公诉,潜山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于2008年7月底作出了判决:
  判决书中认定被告人汪某某、葛某某为主犯,触犯了刑法中抢劫、盗窃、招摇撞骗三宗罪名,二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其他被告人如石某、夏某、储某为从犯,同样触犯了刑法中抢劫、盗窃、招摇撞骗三宗罪名,三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各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至15000元不等。
  还有被告人余某某、徐某某犯了招摇撞骗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三、两点警示
  其一,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每一个人都要生存生活,生存生活需要钱,但这个钱必须是来路正当的合法收入,用起来才会心里踏实。手莫伸,伸手必被捉。心存侥幸那是自欺欺人。
  其二,受害者应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自卫。本案中,少数受害者的迁就、忍让,花钱消灾行为助长了犯罪嫌疑人的嚣张气焰,给了他们多次作案的机会,此案中如不是二名岳西籍的受害者的举报,还不知这伙人会猖狂到什么时候。所以,每个公民的个人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要勇敢地站起来抗争,用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尊严,用正当的途径维护全社会的平安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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