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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国有资产检察机关当起原告

   近日,宿松县法院对该县检察机关提起的一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进行了宣判:被告人蒋世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对盗窃通信电缆造成的国家财产损失88139.10元,由被告人蒋世增负责赔偿27611.73元,并对剩下部分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是宿松县检察院首次提起的一起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检察机关作为原告,为国家追回了巨额损失。
  该县检察机关已经查明,2007年4月至2008年1月间,被告人蒋世增伙同任志国(另处)、“蔡狗杂”等人携带断剪、脚扣等一些作案工具,由蒋世增驾驶从江西省九江市兴国发汽车租赁公司租来的出租车,先后10次在我省的宿松县、望江县以及江西省的九江市、湖北省的黄梅县等地疯狂盗割正在使用中的通信电缆1840米,造成2000多用户通信中断。在此案的审理过程中,作为电缆产权单位的通信部门并没有提出被告人赔偿损失的要求,宿松县人民检察院遂代表国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蒋世增赔偿因盗割电缆线对国家造成的经济损失88139.10元,任志国、“蔡狗杂”承担连带责任,宿松县法院经过审理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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