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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松一居民为一官司奔波多年

    为了一块20.9平方米的宅基地,宿松县孚玉镇的刘方跃与邻居打了十多年的官司。让他感到纳闷的是,宿松县土地管理局(现称宿松县国土资源局)曾为解决此宅基地纠纷,下发了一个发文字号为“松土(监)字(97)005号”的红头文件,法院一审时采信了这个文件,但在再审时这个“松土(监)字(97)005号”的红头文件又变成了另一个版本。
    一审时“5号”文件是“处理决定”
      事情还得从1987年说起。据宿松县人民法院查明,那年元月份,刘方跃的邻居司某从宿松县有关部门分配到了一块20.9平方米的宅基地,但司某一直未使用。1994年和1995年,刘方跃曾两次征得司某的同意,在这块土地上建了一间简易房屋为己使用。
      1995年6月10日,刘方跃在该地基上建起了一间三层楼房并与自家的主体楼房相连接。司某发现后于6月26日向宿松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拆除地基上的建筑物。
      1997年4月,宿松县政府向司某颁发了该宅基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2000年11月14日,司某再次向宿松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刘方跃停止侵害、拆除违法建筑、恢复原状。
      2001年7月19日,宿松县人民法院根据土地管理局“松土(监)字(97)005号文件,关于司某、刘方跃土地权属纠纷的处理决定”等证据,做出判决:被告刘方跃在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拆除该宅基地上的建筑,恢复原状。
    再审时“5号”文件是“意见报告”
      刘方跃对此判决不服,向宿松县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理由是:这样的土地纠纷不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案件经检察机关抗诉后,宿松县人民法院进行了再审,并于2003年5月21日做出判决认为,宿松县土地管理局曾经出具的是“关于司某、刘方跃土地权属纠纷的处理意见的报告”,该报告不属于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刘方跃必须在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拆除该宅基地上的建筑,恢复原状。
      这场官司当事双方的是非不是记者关注的重点,而在此官司中,一个文件“头”有两个版本的奇怪现象令人深思。
    专家认为一个发文字号只能对应一个文件
      10月30日下午,记者根据宿松警方出具的相关档案证实:
      “松土(监)字(97)005号”的发文字号,下发了两个不同版本的红头文件:一份是1997年3月25日发的《关于司某、刘方跃土地权属纠纷的处理决定》,一份是1997年4月2日发的《关于司某、刘方跃土地权属纠纷处理意见的报告》。宿松县国土资源局向宿松县公安局发函确认了此事。
      一个发文字号为什么会出现两个不同版本的红头文件?宿松县政府法制办的工作人员认为,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一个发文字号只能对应一个文件。随后,记者又就此咨询了安徽省政府法制办的专家,他们也持相同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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