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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毛竹不外流强迫交易领刑罚

  11月12日,宿松县人民法院以强迫交易罪,判处被告人胡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06年6月至2007年3月,被告人胡某在他人邀约下,在宿松县趾凤乡南冲村合伙开办了一个毛竹加工厂。为垄断趾凤地区毛竹市场,他们强行禁止外乡村民不准到本地收购毛竹和本地毛竹不准到外地出卖,必须将毛竹卖给他们开办的加工厂。他们纠集一伙人在街道设卡和盯梢跟踪,对运输毛竹的车辆强行拦截,多次以言语威胁和殴打他人。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伙同他人,以暴力或威胁的手段多次强买强卖商品,影响恶劣,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鉴于被告人在本案中是从犯,主动投案,且积极缴纳罚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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