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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玩炮烧毁房屋父母要担责

    11月13日,宿松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学生玩炮烧毁房屋的财物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公开宣判:原告王某房屋被烧造成损失67992元,原告自行承担60%的责任,被告王志、王强的监护人(父母)各自承担25%和15%的责任。
    原告王某与被告王志、王强及其监护人系同组村民。原告之子与两被告都是在校学生,均未满14岁。今年2月7日(农历正月初一)下午2时许,他们相邀一块玩耍,原告之子与两被告用擦炮(擦划起火后爆炸的鞭炮)互炸对方。由于原告之子炸不过对方,于是独自一人回到自家二层楼顶向下扔炮炸被告王志,王志从王强处要到擦炮后,从楼下往上扔了两个擦炮,其中一个擦炮经擦划后被扔进了原告二楼堆放的柴草里,遂引发火灾。 
    法院认为,被告王志将擦划过的擦炮扔进原告堆放柴草的屋里,造成房屋烧毁,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被告王志的扔炮行为是因原告之子的挑衅行为引起的,他使用的擦炮是被告王强提供的,而两被告均系未成年人。根据过错责任划分,故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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