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城区烟花爆竹零售点总量控制在110个以内,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50米范围之内不得布设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12月4日,记者从市政府相关部门了解到,为规范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经营行为,我市制定出台了《安庆市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管理规定》(含安庆经济开发区、迎江、大观、宜秀区),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戴上“紧箍咒”。该规定自即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市区零售点总量
控制在110个以内
《安庆市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管理规定》规定,市区人民西路、光彩大市场、枞阳门大市场、大观商城及各大型超市不得布设零售点。市辖区(含安庆经济开发区,下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监督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活动,负责《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颁发、监督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烟花爆竹零售分常年零售和临时零售,专店零售的可申请领取《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壹年)》,其他的申请领取《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临时)》。
市区烟花爆竹零售点总量控制在110个以内。其中安庆经济开发区10个、迎江区30个、大观区30个、宜秀区40个。市区烟花爆竹零售点总量随着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将进行适时调整。
零售点50米内
不得有校园医院
烟花爆竹零售点经营负责人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零售点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周边10米范围内无烟火设施使用,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周边100米范围内没有加油站以及其他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设施,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
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通讯设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及铁路安全保护区内禁止设立烟花爆竹零售点。
烟花爆竹零售经销人员须经过安全知识培训。
零售点不得
设“店外店”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应当向合法批发单位采购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应统一配送并做好配送记录以备查验。
零售经营者持《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活动。零售点不得私制、悬挂有“批发”、“厂家直销”等字样的宣传广告。经营者不得转让、买卖、出租、出借、冒用或者伪造《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零售点不得在室外沿街摆摊设点、走街串巷流动零售烟花爆竹,不得向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销售烟花爆竹。
严禁零售点集市贸易和一条街经营。严禁零售点销售摔炮、拉炮等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产品。
监管人员滥用职权
依法处分
未经许可从事烟花爆竹零售业务的,由区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物品及违法所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零售经营者不按供销合同规定采购和销售合法批发企业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经营物品及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许可证。零售点烟花爆竹储存量不得超过40箱,超量存储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许可证。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