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5日下午,太湖县人民法院对原太湖县江塘乡党委书记李天保贪污、受贿一案做出一审宣判,依法以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赃款151303元予以追缴,违法所得20000元依法没收。
2008年6月13日李天保因涉嫌受贿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逮捕。太湖县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天保在2004年6月至2005年12月任太湖县城西乡乡长期间及2006年元月至2008年5月任太湖县江塘乡党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解决相邻纠纷、土地丈量、工程承揽、计划生育处罚、干部提拔任用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124548元,共计31笔,并索取他人财物13880元。被告人李天保利用取务之便,在为政府购买办公用品时,采用虚增商品价格的办法,侵吞公共财物价值12875元,归案后其赃款已全部退缴。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天保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的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其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有自首情节,并退缴了全部赃款,有一定的悔罪表现,遂对其犯受贿罪减轻处罚,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故依法做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