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枞阳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轻伤害案件。被告人汪某因无端怀疑邻居毁坏自家的农作物,将其殴打致轻伤且无悔罪表现,一审被从严处罚。
2008年7月24日,家住枞阳县老洲镇高沿村的汪某看到自家棉花地里的棉花结桃比周围的棉花结桃小,便一口咬定是邻居何某做了手脚,遂到何某家“问罪”,将何某家的围墙捣塌、窗户玻璃打碎。何某欲到村部反映情况时,汪某又用铁锹将何某打成轻伤。案发后,汪某一直拒绝赔偿何某的财产损失和医疗费用。2008年11月,检察机关以汪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被害人何某亦提起附带民事赔偿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汪某因怀疑何某毁坏其农作物而故意伤害何某的身体造成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被告人拒不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无悔罪表现,亦未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应从严处罚。遂判处被告人汪某有期徒刑二年,同时判决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某各项损失计6968.4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