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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任无资质承揽人施工酿惨祸

   日前,潜山县法院黄柏法庭在审理一起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妥善确定了三名被告应承担责任的份额。
  2008年2月,潜山县官庄镇刘某自建二层楼房,将建筑工程承包给无建筑资质的瓦工余某施工,余某又将工程中的木工部分承包给无建筑资质的木工刘某某施工,施工中刘某某组织雇请余某某等人从事木工工作。余某某在施工中不慎从二楼摔下,当即死亡。
  事故发生后,余某某家属因刘某、余某、刘某某三人在各自垫付了2万元赔偿款之后相互推诿,造成余下赔偿款无着落,就以刘某等三人作为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承办法官认为,根据相关法律,承建农村居民低层住房的行为,一般视为承揽行为。依照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定作人对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造成的损害一般不承担责任,但定作人应对选任承揽人不当承担相应责任。结合本案,房主和瓦匠作为定作人和再定作人,分别选任无资质的承揽人,具有过失,均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另外,死者系由木匠刘某某召集来施工的,死者的工作任务由刘某某支配,工资也由刘某某结算发放。所以,死者的雇主应是木匠刘某某。基于以上事实,承办法官作出被告刘某某承担50%、瓦匠余某承担30%、房主刘某承担20%赔偿责任的判决。目前,该案判决书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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