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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山县首例特大运输假烟案审结

 潜山县案值达271万余元的特大运输假烟案的两名被告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日前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今年1月18日上午11时,潜山县烟草专卖局稽查人员在沪蓉高速王河服务区检查蒙j21627货车,发现该车装载的货物外包装上印有“水瓶胆”、“木地砖”,打开一看每个纸箱内都装有两箱香烟,而司机山东寿光人李某、李某某却拿不出准运证。稽查人员向公安机关报案,经检查该车共装载中华、玉溪等22个品种37800条香烟,案值271万余元,经省烟草质量检测站检测,这些烟全是假冒注册商标且为伪劣产品。
  公安机关未能抓获制假、售假人。公诉机关以李某、李某某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其提起公诉。法院审理认为,作为承运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必须是知道或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行为,仍然运输。李某、李某某在货物装运前,只知道是运服装,装运过程中听工人说装运的是香烟,没证据证明两人和货主共谋,其行为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根据烟草专卖法规定,运香烟必须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准运证,无证运输构成非法经营罪。法院依照刑法规定,以被告人李某、李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和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并分别处罚金5万元和3万元;假烟和违法所得(运费)11000元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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