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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恋爱花费法院判决不予返还

    恋爱期间,男女相互给付财物的现象比较普遍。上月底,枞阳县法院对一起分手索赔恋爱花费的诉讼进行审理,依法驳回了原告的索赔。
      杨某与张某是大学同学,在校期间,杨某一直为张某的美貌所倾倒,经过努力,取得了张某的好感,俩人确立了恋爱关系,并同居生活。为了维系恋爱关系,杨某四处向亲友借钱,用来购买物品给张某,并多次与张某到外地旅游。同居期间,张某两次怀孕,杨某向朋友借款3000元用于其流产。大学毕业后,张某顺利地找到了工作,而杨某却没有找到适合的工作,俩人在电话中经常发生吵闹,张某即提出分手的要求并断绝与杨某联系。2008年10月,债台高筑的杨某将张某告到法庭,要求张某承担恋爱期间的花费40000元和承担债务3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大学生应当洁身自爱,树立正确的恋爱和婚姻观念。本案中,杨某为维系恋爱关系而为张某购买物品和旅游花费,属赠予行为,可不予返还。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处理。遂判决张某承担债务1000元,驳回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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