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2日下午,太湖县人民法院对在合界、合徐、同三高速公路上流窜作案的盗窃犯罪团伙进行了公开宣判,被告人唐词德、戴金文、周四清、文贵生、刘高丰、刘华犯盗窃罪,分别判处三到十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被告人刘长江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被告人唐词德、戴金文等均为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自2007年6月至2008年3月间,相互合谋,到相关高速公路上进行盗窃,时分时合,交叉参与,驾驶汽车窜至合界、合徐、同三等高速公路上采用投石头砸车、击打路边护栏等手段,故意制造声响诱使行驶中的驾驶员停车检查,乘机盗窃车内财物,共作案25起,各被告人分别作案5至20起,盗窃价值分别为16000余元至78000余元和手机5到15部不等,被告人刘长江明知被告人戴金文、周四清销售的13部手机为盗窃所得,仍低价收购,从中获利1000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