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8日,枞阳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对两名在缓刑考验期内寻衅滋事的罪犯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
2008年2月和9月,罪犯谢马平、徐海龙因犯盗窃罪先后被枞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在缓刑考验期内,二人不思悔改,于2008年12月9日应他人邀约,携带砍刀等凶器乘车赶至陈瑶湖镇谢某家欲行凶滋事。公安机关接警后赶赴现场处置,并将二人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谢马平、徐海龙二人在缓刑考验期间结伙持械滋事,其行为违反法律和有关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并有可能再次危害社会,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