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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刘先生:我是桐城市人,几年前,我在浙江打工时遇到了一枞阳女孩,因为都属安庆市的缘故,相互产生了好感,时间不长我与这位女孩同居,未婚生了一个孩子。后来她离开了我,现在孩子一直是跟我生活的,我想请问一下,孩子的妈妈有义务抚养吗? 记者为此专门咨询了安徽甄昭律师事务所的谭律师。他说,根据《婚姻法》规定,像刘先生这种情况,女方是有义务抚养孩子的。如果对方不履行责任,可以起诉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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