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1日下午,桐城市一位叫胡唯的女孩向本报热线投诉,去年8月,她在桐城市新渡镇一家塑业公司做工,因为工作时间较长,自己的身体吃不消,前不久她向所在的公司提出了辞职的请求。然而,该公司老板竟然扣发了她一个月的工资。
职工:
辞职被扣一个月工资
胡唯家住桐城市新渡镇,今年还未满18周岁。去年8月,她经熟人介绍,来到离家不远的一家叫德隆塑业有限公司工作。胡唯对记者说:“初来时,我觉得这家公司还算比较正规,公司不但与职工签订了劳动合同,还为我们缴纳了社会保险。给我定下的工资是每月700元。”
每月700元的收入对于一个农村女孩来说也不算太少,但每天近12个小时的工作时间,对于当时只有17岁的胡唯来说实在是吃不消。胡唯说:“我上的是‘两班倒’,一个班次的上班时间是从早上7点半到下午6点;另一个班次的上班时间是从夜里1点半到早上7点,休息10个小时后,下午6点继续上班,到次日凌晨1点下班。就这样周而复始地工作,一开始我还能坚持,但时间长了,就觉得吃不消,有时在工作中不知不觉地睡着了。”
胡唯说:“最让人可气的是,一天累死累活地工作这么长时间,老板一分钱的加班工资都不给。为此,职工们怨言颇深,但大多数人敢怒不敢言。”
今年春节后,胡唯来到公司,找到公司老板江某,提出了辞职的请求。“虽然江老板同意了我的辞职请求,但扣发了我一个月的工资。我问他为什么扣我的钱?江老板回答说‘谁叫你中途离岗辞职,扣发的一个月工资是2009年的保证金’。”
老板:
职工做法已违约
针对胡唯反映的情况,记者随即电话联系上了德隆塑业有限公司的江老板,他承认确有此事。江老板说:“她(胡唯)在来公司上班时,双方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可她第二年就提出不干了。她这种做法已违约,所以扣发了她一个月工资。”
律师:
用人单位行为系违法
“江老板的这种做法和说法完全是错误的。”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郑柏星律师对记者说:“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以及工作时间是否到期与扣发保证金没有任何关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因此用人单位无论是收取保证金还是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行为均系违法。”
对于胡唯所反映的“每天工作近12个小时,拿不到加班费”之说,郑律师说,根据《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职工每月工作时间为20.83天,每天工作时间为8小时。超过的时间应为加班,并计算加班工资(分别是工作日延时按150%,休息日按200%,法定节日按300%计)。德隆塑业有限公司的做法也明显违反了这一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