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发布信息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频道 > 本地快讯 >

法院判决后债务人“失踪”了

  “戴文斌借了我人民币2万多元,至今未还。2007年,法院判决戴文斌给付我人民币23000元及自2005年6月23日起至此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可戴文斌自法院判决后意外‘失踪’,我至今拿不回属于我的钱。”2月23日,市民鲁先生向本报热线诉说着他的郁闷事。
  2月23日下午,鲁先生告诉记者,戴文斌于2005年6月23日向他借款23000元,并写有借条,约定三个月后还款。可到期后,他却一拖再拖。而后,他的公司地址和联系电话也变换了,致使他无法找到戴文斌。
  鲁先生给记者出示了戴文斌写的一张借条,内容是:今借到鲁先生借款人民币23000元,利息每月壹仟元正,暂定三个月,付息为上支下月。戴文斌 2005.6.23。鲁先生说:“戴文斌既不还款又不付利息,也失踪了。”无奈之下,他只好向法院起诉。
  法院认为,戴文斌向鲁先生借款人民币23000元,事实存在,双方已形成债权债务关系,遂于2007年11月20日,在戴文斌缺席的情形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戴文斌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给付鲁先生人民币23000元及自2005年6月23日起至此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
  因戴文斌没有可执行财产,法院一时难为鲁先生追回戴文斌借鲁先生的钱。
  对于鲁先生与戴文斌这一经济纠纷案,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徐律师阐述了他的个人观点。因为鲁先生与戴文斌属于民事纠纷,且戴文斌个人暂无可供法院执行的财产,因戴文斌已经失踪,法院在戴文斌缺席的情形下,判决戴文斌偿还借鲁先生的钱,从法律程序上讲,法院已经依法履行了自己的职责。那么,鲁先生只能通过个人力量寻找戴文斌,凭借款条和法院判决书找他要钱。  
 

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