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员未按操作规范安全行驶,导致车辆发生交通事故,17岁的花季少女不幸成了“植物人”,法院判决肇事车主经济赔偿,但肇事者玩起失踪游戏,赔偿成为一句空话。
2008年2月5日凌晨1时,望江县17岁的童丹丹乘坐宿松县刘木林驾驶的浙bh6451号轿车赶回家过年,该车由西向东行至g105线1368km+50m处时,由于驾驶员刘木林未按操作规范安全行驶,导致车辆撞上路边树木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童丹丹等人受伤。本次交通事故经太湖交警大队勘察,认定驾驶员刘木林负全部责任。事发后童丹丹被及时送往太湖县人民医院救治,但因伤势严重先后转往解放军105医院、安徽中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等地治疗。住院220天花去医疗费18万多元,后因病情无改善和无钱继续医治,于2008年9月13日出院回家。期间肇事司机刘木林垫付2万余元医疗费用后便消失得无影踪,由于肇事车主刘木林长期躲在浙江一带并多次更换手机号码,童丹丹的父亲多方努力都未找到(以上本报曾作过报道)。
2009年2月13日童丹丹的父亲作为法定代表人将肇事司机刘木林告上法庭,太湖县人民法院受理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刘木林经该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该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审理过程中,经太湖县人民法院委托安徽同德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童丹丹因车祸致重度颅脑损伤,治疗后,处于植物生存状态,属完全护理依赖。遗有颅骨缺损,属十级伤残,治疗后一直处于昏迷。无意识,无思维反应,大小便失禁,植物状态,属一级伤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之规定,太湖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刘木林十日内赔偿童丹丹医疗费、伤残赔偿金、完全护理依赖护理费、精神抚恤金等合计518203.03元。如不服判决可在十五日内递交上诉状。但时至今日,十五日期限早已过去,被告刘木林既没有支付童丹丹的相关费用也没有递交上诉状,继续玩着失踪游戏。
童丹丹的父亲童正发告诉记者,他曾多次到刘木林宿松老家恳求肇事者家属提供刘木林的联系方式,但遭到了他们的拒绝,当地曾经有好心人透露过刘木林的手机号码,但童正发一联系,他就更换号码。法院的法官告诉童正发找不到被告人他是没办法得到赔偿的。现在十日内赔偿期已经过去,童正发手拿着法院的判决书仍然得不到一毛钱的赔偿。女儿成了“植物人”躺在床上不省人事,后期的生活、治疗等费用没有着落,童正发哭着说,找不到肇事者难道法院的判决书就这样成了一叠废纸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