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发布信息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频道 > 本地快讯 >

水牛顶死人主人买单

    现在生活条件好了,不少人家都养了宠物,可他们不一定会想到,自己养的宠物(动物)一旦伤害了别人,按法律规定,主人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今天记者向你讲述的就是枞阳县发生的一起由于动物伤害造成当事人死亡的案件。
      2月23日,枞阳县法院执行庭依法对一起因饲养的耕牛造成他人死亡的案件进行了强制执行,耕牛饲养人汪某不仅被处以司法拘留,且其所有的一幢商品房亦被依法查封。
      原、被告均为枞阳县义津镇某村同一村民组村民。去年9月9日早上,原告余某、朱某之子小余与同学小盛一道上学,途经本村一条小路,被告余某某、汪某家饲养的大水牛就拴在小路边,水牛突然对小余进行攻击,小余被撞倒,胸部被顶伤。同学小盛当即喊来小余的祖母将小余救起后,立即送往枞阳县人民医院治疗,花去医疗费13662.10元。9月17日,枞阳县人民医院建议转院治疗,小余当日被转往合肥市第一人民医院,至9月23日出院时,初步诊断为:感染性发热、脓胸、伤口感染、脓毒血症、肺不张,实施肺叶切除术后,花去医疗费17513.26元。9月23日,小余因病情恶化被转往安徽省立友谊医院急救,花去急救费用801元,终因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余某某、汪某在小余治疗期间仅给付小余父母现金2000元。小余被安葬后,对于有关赔偿事宜,虽经镇、村多次协调未果。余某、朱某于去年10月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25992.36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余某某、汪某明知其饲养的水牛有撞人的习惯,仍将水牛拴在村庄附近人行路边,且疏于管理,致使途经该路的小余被水牛顶伤胸部,经抢救无效死亡。余某某、汪某作为水牛的饲养人和管理人,未尽到责任,且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损害的发生是由于受害人小余的过错造成,故两人对水牛顶伤致死他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法院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余某某、汪某赔偿原告余某、朱某因其子小余被牛顶伤死亡造成的医药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125392.36元。判决生效后,两被告一直不主动履行义务,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2月23日依法进行了强制执行。

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