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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摧花”团伙成员一审被重判

   日前,枞阳县法院公开宣判备受当地群众关注的“摧花”团伙案件。被告人钱某、刘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和十二年零六个月,二人还同时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被告人许某、左某则分别获刑六年和三年,此判决于13日起开始生效。
  据判决认定的事实,2008年10月、11月间,四被告人为寻刺激找乐子,将犯罪目标瞄向未成年在校女生,先后三次邀约被害人外出玩耍,见面后则裹挟到旅社强行奸淫。法院认为: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且系共同犯罪。其中,钱某、刘某犯下的强奸罪行包括强奸妇女和轮奸幼女各一起事实,情节严重。许某虽然参与了一起共同犯罪,但两次实施奸淫行为。左某在参与的两起共同犯罪中,与其他被告人共同预谋,并提供车辆和恐吓、摸捏被害人,构成强奸罪的共犯。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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