猪场老板因养猪与人发生矛盾,本应依法解决,却雇凶将人砍伤,不仅毁了自己的猪场,赔了钱还要获刑。3月19日,宿松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四年,唐某有期徒刑三年,孙某有期徒刑二年零二个月。
被告人张某因经营养猪场与本村村民石某发生矛盾,后同无业人员黎某(另案处理)商议并雇请其对石某进行报复。2008年7月6日被告人张某得知石某驾驶机动三轮车到县城,遂与黎某取得联系,后由黎某邀约被告人唐某、孙某在县城坐出租车尾随石某驾驶的三轮车。在出租车上,被告人张某要求将石某致残。当天19时许,被告人张某、唐某、孙某、黎某等人乘坐的出租车尾随至太下线许岭镇滴露村沙场附近路段时,将石某所驾驶的三轮车逼停至路边,张某乘出租车继续前往许岭方向。被告人唐某、孙某、黎某等人下车持斧头对石某和车上乘客徐某乱砍,致石某重伤和徐某轻微伤,后三人迅速逃离现场。作案后被告人张某支付给黎某10000元作为报酬,其中唐某、孙某各分得现金3000元,黎某分得4000元。案发后,被告人张某赔偿10万元、唐某、孙某各赔偿3000元损失给被害人,被害人表示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唐某、孙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系共同犯罪。鉴于三名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孙某有立功和制止其他被告人等情节,故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