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宜秀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原安庆市玻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玻璃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昂朝荣犯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案件于3月19日在宜秀区法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判,法院以其犯挪用资金罪和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审判处昂朝荣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
据检察机关指控,2002年4月,被告人昂朝荣发起成立安庆市荣光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光公司”),其个人入股126万元。为筹集其中的100万元股金,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指使时任该公司财务科长的黄某以借款、储蓄等名义从玻璃公司借出流动资金,以黄某个人名字分别在工商银行、交通银行等行办理7张定期存单,总计人民币112万元,为其个人提供质押从银行贷款100万元,并于2002年4月作为其个人股金交到荣光公司的资金账户上。贷款到期后,他又指使财务人员分别以安波(系伪造)等名字将该公司资金继续进行存单质押为其续贷,后挂在玻璃公司与银行的往来账上。2006年6月,昂朝荣出资收购了其个人在荣光公司的100万元股份,退还的100万元股金缴入玻璃公司账户后,冲销了与银行的100万元挂账往来。
另外,昂朝荣在担任董事长、总经理期间,于1999年春节左右,在办公室非法收受个体工头查某送的现金5000元,为其在承揽维修工程中提供便利。在2003年底,燃油供应商高某为取得昂朝荣的关照,向其妻贿送现金20000元,昂朝荣得知后予以收受。
在庭审中,昂朝荣对检察机关指控其犯有挪用资金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但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职务侵占罪提出了辩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昂朝荣指使公司财务人员编造虚假财务报表,骗取上级主管部门奖励的经营者兑现款60余万元的事实,在庭审中公诉机关所出示的证据,不足以认定被告人昂朝荣犯职务侵占罪,本着疑罪从无的原则,不予支持。
同时,由于被告人昂朝荣具有自首情节,且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其家属亦积极为其退缴赃款,因此,法院在对其进行刑罚处罚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