枞阳县同住一村的两名青年,经商议后相约去云南征婚,结果一方因没有完成对方所委托的征婚任务而引发了一场诉讼。
原告徐国与许德(均为化名)是钱桥镇某村的村民,徐国已年近30岁,但至今没有找到“意中人”。一天,本村的许德(许德的老婆就是云南人)对徐国讲:“听说云南那边妹子多,要不我帮你去云南征婚,条件是我帮你带一个女人回来,你给我5000元的报酬,去的路费由你负担。”徐国听说能讨个老婆,当然也乐意,2月11日,他就按照与许德先前达成的协议给付了许德5000元,许德出具了收条,并在收条上写明“如果事情没办成,5000元退回”。
据徐国介绍,今年2月14日,他与许德一道风尘仆仆地赶到了云南宝山县,在许德等人的安排下见了几个女青年,但他均不满意,于是两人便回到了枞阳。接下来就是关于5000元钱的归属问题了,徐国说事没办成,钱当然要退还,而许德则说徐国可能与见面的女青年约好了,想摆脱他单独与别人“谈婚论嫁”,为此,许德就是不退钱,徐国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
记者就此走访了承办此案的枞阳县人民法院法官,据他介绍,我国法律没有明文禁止自然人不能作为普通民事事务居间人,因此,许德的行为是一种居间行为,而且这种居间行为是一种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人民法院是可以受理的。目前,枞阳县人民法院正式立案受理了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