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员不仅要注意行驶途中安全,停车及下车同样要注意周围安全。枞阳镇老庄社区居民方某下车时没有提防,汪某驾驶一辆电瓶车从后面驶来,撞在方某打开的车门上,引发了一场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诉讼。
去年4月2日中午12时40分,枞阳镇石岭社区居民汪某驾驶电瓶车从枞阳镇渡江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枞阳县汽车站北站时,恰遇被告方某打开轿车门欲从车内出来,汪某猝不及防,迎面撞到方某打开的车门上,右眼球破裂。事后,汪某右眼球被摘除并植入义眼,经鉴定属六级伤残。交警部门认定方某负全责。
由于方某驾驶的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去年12月汪某将方某与保险公司一起告上法庭。法院审理认为:方某从停放的车辆中出来时未注意安全,造成汪某受伤,应当承担汪某因事故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171224.97元。鉴于事故发生在交强险保险期内,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限额的损失由方某赔偿,遂于今年3月31日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汪某121082元,方某赔偿汪某50142.9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