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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时受伤法院判四方担责

  农民工在外地打工时不慎高空坠落,落下伤残,一纸诉状将四方告上法院,最终法律保护了他的合法权益,记者今天要讲述的就是这样一起案件。
  2007年7月,我市大观区十里铺乡五里村的农民刘某的同乡韩某从枞阳县陈瑶湖镇的包工头凌某手中接到一个工程,在该镇前河村汪某米厂仓库顶部加盖彩钢瓦,便雇佣刘某、李某等人到枞阳施工。同月14日,刘某与李某在米厂仓库顶部操作时,李某不慎从呈坡形的屋顶稍高处滑落,撞到刘某后止住,但刘某却因外力作用从5米多高的屋顶摔落地面受伤。经医院诊断,刘某属于外伤性脾破裂、左侧第3-5肋骨骨折伴气胸、右桡骨骨折、左肩胛骨骨折、双肺挫伤,刘某先后花去医疗费17306.86元,伤残等级经法医评定,分别构成八级和十级。刘某为了解决赔偿事项向安庆市宜秀区法院提起诉讼,因被告汪某提出管辖权异议,该案于去年下半年被移送枞阳县法院审理。
  枞阳县法院查明:被告汪某与被告凌某将工程发包给被告韩某时明知韩某无相应资质,被告韩某与刘某存在事实上的雇佣关系,被告李某在工作过程中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四被告均应承担相应责任。由于各方当事人在赔偿数额上争执不下,因此法院着重就赔偿责任的承担比例组织了调解。经协商,被告汪某、凌某自愿承担60%的赔偿责任,被告韩某、李某自愿承担40%的赔偿责任,原告刘某表示认可。今年3月30日,枞阳县法院作出判决,确认原告刘某各项经济损失为人民币63198.22,由被告汪某、凌某共同赔偿60%即37918.93元,被告韩某、李某共同赔偿40%即25279.2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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