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用车驾驶员从事货物运输时顺便载客,没想到途中出了事故。这位自认为做好事的驾驶员不仅自己的车辆受到损失,还得为乘车人的损害后果埋单,这是枞阳县人民法院刚刚判决的一起案件。
2008年9月7日下午,枞阳县山镇的龚某在枞阳镇长安村排形组的山上采伐树木,临时雇佣殷某的农用车运输树木,雇佣何某等三人往车上搬运树木。何某三人完成工作任务后,龚某当即付清三人的工资。因天色已晚,何某三人自行挤到农用车驾驶室搭便车回家。途中经过一座小桥时,桥面预制板断裂,车辆翻入河沟,造成何某三人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殷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调解,殷某赔偿三名受害人医疗费等损失计2万余元。事后,殷某认为三名受害人是龚某的雇员,自己义务为龚某载运雇工,虽然有一定责任,但龚某作为雇主也应分担经济损失,遂于2008年12月底提起诉讼,要求龚某承担50%的赔偿责任。
枞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殷某明知农用车主要从事货物运输,不能违反驾驶室核定乘坐2人的规定,却依然超载带人,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过错。被告龚某与何某三人系雇佣关系,何某三人完成龚某指定工作任务并接受龚某给付的报酬后,雇佣关系随之终结。其后何某三人乘坐原告农用车造成损害后果,与被告龚某之间无因果关系。原告以其是为被告义务载运雇工为由要求被告分担经济损失,其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遂于今年5月11日判决驳回原告殷某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