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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草率签字引官司

  法院判决:朋友之间应该以诚相待,不能见利忘义,明明是为了帮别人证明有这一货款单未付而在上面签字,后来却变成被告,要还这货款单上的钱。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起诉他是错误的,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案情回放:望江县江某和王某分别负责两家皮棉经营部的销售工作,而东至县黄某是做皮棉中介生意的,江某通过王某认识了黄某,黄某几次介绍王某与江某到张家港销售皮棉,张家港的买方向黄某出具了货款欠条,再由黄某分别向江某和王某各自出具了货款欠条,江某怕其他股东不相信,就请王某在欠条上为他签字证明。谁知天有不测风云,由于张家港的货款不能兑现,导致黄某未能归还江某和王某的欠款。2008年,江某根据欠条上的签字将黄某和王某告上法庭,要求他们承担连带责任,归还欠款二十多万元。顿时,王某由债权人变成了债务人,村里不明真相的人们也议论纷纷。无奈之下,王某聘请律师奋起应诉,在大量的证据面前,律师据理力争,最后,法院作出了判决:王某不应承担对江某的还款义务,至此,王某总算洗刷了自己的不白之冤。   韦国律师点评:本案的关键在于黄某的债务向王某移转能否成立,综合本案证据来看,是不能成立的。债务移转,也称为合同义务的转移,是指基于债权人或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的协议将债务移转给第三人承担。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债务移转须具备以下条件才能产生效力。1、须存在有效的债务;2、被移转的债务应具有可移转性;3、第三人须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就债务的移转达成合意;4、债务承担须经债权人同意;5、特殊情况下,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自办理上述手续后方可生效。而从本案来看,王某虽然在黄某出具给江某的欠条上签名,其真实意思只是一种证明行为,证明黄某欠江某货款属实;而且黄某也证明他既没有与王某进行债务移转的意思,也未接到江某将债务移转给王某的通知,总之王某根本就未与黄某或江某就债务的移转达成合意,因此,单凭欠条本身的签字不足以认定债务的移转,当然,也同样不能认定王某有担保的意思产生,最终法院的判决是尊重事实的,也符合诚实公平的原则。但律师在这里要特别提醒大家:自己的每一个签名都意味着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在签名时要慎重,最好明确注明自己签名的涵义。   案件整理:丁国安 国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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