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于开发区湖心路上的苹果公寓是安徽中宜科技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宜开发公司)开发的房屋,由于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未以书面通知买房人何先生交房,致使本该2008年12月31日交房的期限一拖再拖,直到2009年5月15日,中宜开发公司仍未以任何书面形式告知何先生交房。而按照双方合同第九条约定,中宜开发公司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当何先生找其交涉,要求支付逾期违约金时,却遭到了拒绝。
投诉人:
开发商未履行合同约定
去年7月,何先生在中宜开发公司购买位于湖心路上的苹果公寓305、306两套商品房。按照合同约定,2008年12月31日前交付。何先生在多次电话及现场催问后,2009年1月,苹果公寓售楼部工作人员电话通知何先生,表示“可以前来收房”。然而,何先生在准备收房时却发现,该房及公共部分装饰、设备中有一大部分仍未达到合同规定的标准,也就是合同附件三所规定的内容及标准,开发商没有对房屋内墙、顶棚和地面等公共部分装饰。于是,何先生拒绝收房。对此,售楼部工作人员表示会将何先生意见向上级反映,但是何先生一直没有收到任何形式的回复。
对此,何先生表示,当初在苹果公寓一次就购买两套商品房,主要是认为中宜开发公司是一个大企业,应当会考虑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如今公司的态度真令人寒心。现在,他最大的心愿就是他与中宜开发公司签订的购房合同上的白纸黑字能兑现,早日拿到已经被拖了5个月的房子。
开发商:电话通知
实际上等同书面通知
5月13日下午4时许,何先生应约与其他业主一起来到中宜开发公司询问交房情况。总经理助理金成森认为,电话通知实际等同于合同约定的“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房交付手续”,现在可以办理收房手续,但是经过向公司请示,“不可能有赔偿问题”。
总经理助理金成森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投诉人所讲的苹果公寓即中宜花苑综合楼,其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是于2009年1月14日竣工备案的。因为当时确实有一些原因,致使在2008年12月31日前不能交房,但是出卖方与买房人签订的合同上有约定,交房时间可以推迟30天。为此,金助理说,当时,他们的工作人员就于1月15日前电话通知了买房人,这已是尽了出卖方的义务。而对于买房人所说的电话通知是开发商一种违约行为,他认为这是不成立的。而买房人在前来收房时,因为房屋的公共部分装修没有到位,从而造成何先生没有收房。后来,他们于今年3月份已基本上将该公共部分装饰、设备按照合同规定落实了。
对于金助理所言,记者仔细翻阅了苹果公寓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没有查看到开发商可以推迟一个月交房的条款,而该合同第十条规定,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
市消协和律师:
开发商违约
市消协和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徐律师和郑律师均认为,电话通知不能等同于书面通知。从出卖人和买房人签订的合同第九条和第十条来看,条款中明确规定,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房人交房,而不是电话通知买房人交房。根据何先生反映的情况,今年初,由于苹果公寓的交房条件未达到合同规定要求,故何先生未收房,之后,出卖方一直未以任何信件形式通知买房人何先生收房,这说明出卖方(中宜开发公司)还是没有书面通知买房人收房,其违约行为一直处于继续状态,故依据其合同第九条中第一款第二条规定,出卖人逾期超过30日后交房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而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