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原告小潘与被告小李均是我市某中学同年级的学生。2007年10月12日上午,学校组织学生在户外上美术写生课。离下课还有10分钟左右,学生作业已完成,有的就到操场上玩耍,老师让原告去喊他们(包括被告小李)过来集合。原告过去以后,与小李在一起玩耍。在玩耍过程中,双方重心失去了平衡,原告摔倒地上,致左尺桡骨双骨折,前后花去医疗费2万余元,最后,法院判决小李的父母一次性赔偿原告人民币8000余元。
该校从关爱学生的角度出发,也自愿将先期应急垫付的部分资金作为补偿。
韦国律师点评:本案的关键在于学校是否应承担责任以及如何界定承担责任的大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明确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以上司法解释,明确了在校学习的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时学校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责任。本案中根据庭审中的相关证据,该中学已经尽到了相关义务,所以法院判决该中学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整理:丁国安 国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