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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湖“11.8”特大绑架案宣判

  倍受关注的太湖 “11.8”特大绑架案于今日在县法院庄严宣判,五被告人分别判处三年至十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被告人杨某、胡某、田某、段某均为湖北人,他们因赌博欠下他人巨款赌债,为还赌债,他们经过密谋,多次采点后,准备绑架太湖县天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之子戴某。2008年11月8日,四被告人租坐胡某某驾驶的鄂j62993银灰色面包车,窜至太湖县天龙景园小区内,将戴某诱骗上车,并带至湖北英山县胡某老家予以藏匿,随后打电话要求戴某之父向他们提供的银行账号汇款一百万元,否则将永远见不到儿子,并威胁如若报警就撕票(指杀害戴某)。在胡某等人的威逼下,戴某之父被迫汇款二十五万元,钱款到位后,杨某、胡某窜至黄石、武汉等地取款,在返回英山的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当晚田某、段某也在胡某老家落网,戴某被成功解救,所获赃款也悉数追回并发还受害人。被告人胡某某于11月18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经依法审理,认定太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五被告人犯绑架罪的事实成立,并依法做出一审判决,分别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被告人田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被告人段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八万元;被告人胡某某因系从犯,且具有自首情节,故减轻处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六万元。
               太湖县人民检察院  昌华 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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