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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雇时受伤能要求雇主赔偿吗?

   老峰镇余先生:我是一名搬运工。前些天,安庆光彩大市场一经营户临时雇佣我为他搬运货物。由于在搬运过程中,货物掉了下来, 轧断了我的腿。当时雇佣我的经营户只给了我1000元,远远不够我所需要的医疗费。请问:我能否要求这个经营户支付我的医疗、误工和护理等费用?
  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郑律师告诉记者,如果余先生诉说的情况属实,这是余先生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一般情况下,余先生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而余先生在治疗过程中产生的医疗、误工和护理等费用,可以要求相应负责人赔偿。
  另外,余先生应该及时向法院申请伤残鉴定,如果达到伤残等级,根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要求赔偿义务人支付精神抚慰金,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可以结合余先生的伤残等级确定,一般不低于5000元,但不能高于80000元。而当案件有其他特殊侵权情节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可以不按上述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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