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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出车祸保险机构也赔付

  案情回放:2007年的一天,被告李某驾驶一辆轻便两轮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安庆市菱湖南路地质新村附近路段时,与骑着自行车由南向北横过道路的原告何某相碰撞,造成何某受伤。原告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后治愈出院。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被告李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何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随后原告将李某和肇事车辆的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在诉讼过程中,保险公司因为被告李某属无证驾驶,按照保险条款拒绝赔付医疗费以外的费用,如果这样,原告权益将会受到极大的损失,对原告来说就不公平。为此,原告代理律师据理力争,最后,在法院的主持下,原告与保险公司达成了调解协议,原告终于获得了赔偿。
  黄益律师点评:在法庭辩论中,本案原、被告双方主要争议的焦点为:肇事者在无证驾驶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是否应该赔付受害人医疗费以外的费用。保险公司之所以不主张赔付,主要是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九条中的相关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在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的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但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形下,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显然,该条例中并未规定保险公司不予赔付受害人的残疾赔偿金等费用,而“条款”只是保险系统内部制定的格式合同,“条例”属于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在“条款”和“条例”的规定不一致时,应以“条例”为准。
  在此,律师要特别提醒大家,一定要遵纪守法,持照驾驶,否则在给受害人造成痛苦的同时,保险公司也可能向无证驾驶的肇事者追偿赔偿费用。
 案件整理:丁国安 国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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