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从市计生部门传来消息,省政府办公厅近日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实名登记和〈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就类似弃婴“丢丢”的问题对相关部门提出要求。
《通知》要求,各级助产服务机构要严格执行有关法规,落实加强妇幼卫生信息管理、提高信息质量的要求,结合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的实施,规范出生实名登记和信息交流。孕妇入院后,接生单位要主动查验孕妇及其配偶有效身份证明及生殖保健服务证或生育证,认真填写《安徽省出生医学登记表》,登记孕产妇及其配偶的真实信息。对没有或不愿提供计生信息的,要向所在地乡镇、街道人口计生部门通报,人口计生部门要派人核查,并将核查信息及时反馈至接生单位,对情况不明者要进行备案。接生单位要认真记录婴儿出生情况,以建立准确健康档案。各助产服务机构要从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出发,无条件及时提供助产服务,不得限定孕产妇分娩地点,不得泄露其信息。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还要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简称“证明”)发放管理,按住院分娩技术规范和医疗文书要求,及时无条件免费发放“证明”,且“证明”发放单位要认真核对出生婴儿姓名、性别、出生状况及父母信息,确保“证明”记录信息的准确和完整性。公安部门也要做好出生人口户籍登记管理工作,派出所或办证中心应依照户籍管理有关规定,凭“证明”办理户籍登记手续;户籍管理部门在办理出生人口入户登记时,应认真核查申办人提交的“证明”,发现“证明”存在可疑情况时,应依照规定暂不予办理,并通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核查甄别。对没“证明”属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按卫生部有关规定补办“证明”后,准予办理户籍登记;属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由居(村)委会出具婴儿出生情况证明,经社区(驻村)民警调查核实后,准予办理户籍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