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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买卖猎枪四被告人获刑

  2009年7月10日太湖县人民法院对胡文学等四被告人非法买卖枪支一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买卖枪支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胡文学、余振兴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和两年,判处被告人刘书高、王永道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涉案三支猎枪予以没收。
  1989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胡文学从太湖县刘畈乡刘畈村韦屋组戴先华(已去世)处以65元人民币的价格购得单管猎枪一支,用于狩猎。2009年2月10日被告人胡文学将该枪以300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被告人余振兴使用。
  2006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胡文学在岳西县白帽镇打猎途中以1600元人民币的价格自一湖北省英山县人手中购得一支可折叠枪托的单管猎枪。2007年下半年被告人胡文学将该枪以2800元人民币的价格折抵卖给被告人刘书高使用。
  2006年12月份,被告人胡文学从太湖县刘畈乡洪河村许山组胡昌云(另处)手中以15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购得单管猎枪一支。2008年11月份被告人胡文学将该枪以700元人民币的价格折抵卖给被告人王永道使用。
  涉案的三支猎枪已被太湖县公安局追回。经安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该三支猎枪均为单管自制火器,系铁制枪管,以火药为动力,能有效击发,具备杀伤力。
  案发后,被告人余振兴、刘书高、王永道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同时被告人余振兴到案后还揭发了同案人的犯罪事实,并协助公安人员抓获同案人。被告人余振兴因本案在取保候审期间又由于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宿松县公安局立案侦查。
  法院审理认为,胡文学等四被告人违反国家枪支管理法规,非法私自买卖具有杀伤力枪支的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应依法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遂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性,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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