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2007年的一天,被告姚某驾驶一辆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未购买交强险)沿206国道由西向东行驶时,与由北向南原告胡某驾驶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上的物体发生碰擦,造成原告胡某受伤,该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原告胡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姚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胡某诉至法庭,要求被告姚某承担各项赔偿费用,双方就肇事车辆未投保交强险是否可以免责以及赔偿比例的分担在法庭上展开了激烈的争论,最后,一审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赔偿原告5万余元。
黄益律师点评:本案的关键在于原、被告双方对交强险投保的性质和交强险的赔付原则如何认定。首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强制性重要体现之一在强制投保上,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所以,本案被告姚某未投保交强险,不能成为其免责的理由。其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所以本案中,虽然原告胡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在交强险范围内被告姚某仍需全额赔付。 案件整理:
丁国安 国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