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日,胡某等四名被告分别涉嫌持械聚众斗殴、故意伤害犯罪一案在太湖县法院开庭审理。该案是太湖县检察院办的全省检察机关观摩庭典型案件,检察机关首次分别对四被告提出量刑建议并纳入庭审,法院全部采纳量刑建议并当庭作出判决,这在我市司法界还是第一次。
检察机关诉称,2008年12月25日晚,被告胡某、周某、何某等三人到被告李某经营的烧烤店吃夜宵时因付款问题发生纠纷,随后持械到该店闹事,致烧烤店多名员工受伤。店主李某在制止对方不法侵害时,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检察机关认为应以聚众斗殴罪追究胡某等三名被告的刑事责任,以故意伤害罪追究李某的刑事责任。庭审中,检察机关对四名被告分别向法庭提出了量刑建议,法庭全部采纳量刑建议,当庭分别判处四被告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不等。
据市检察院公诉处处长张燕萍介绍,量刑建议指检察机关对被告应当判处的具体刑罚向审判机关提出的意见,属于公诉权的范畴,这也是中央司法体制改革的方向之一。这次量刑建议纳入庭审的改革试点是根据省高级法院、省检察院和省司法厅今年5月出台的有关意见规定进行的,在我市司法界尚属首次,也是检察机关加强刑事审判监督,增加量刑透明度,维护司法公正的新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