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手机短信相识后双方经常联系的事在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可家住安徽省淮南市的中年妇女刘某却利用手机短信威胁、要挟敲诈多名男子,最后却将自己“敲”进了监狱。
2007年4月,淮南市妇女刘某与家住潜山县县城的李某通过手机短信相识并联系,各自了解到对方的一些基本情况。过一段时间后刘某因将李某手机号码丢失,想凭记忆中的号码再次与李某联系,但将李某手机号码后二位数颠倒,错打到家住潜山县县城的崔某手机上,2008年5月26日,刘某通过崔某得知了李某的手机号码。此后,刘某多次向李某发短信,以要到李某单位吵闹、要到纪委告李某、要在李某单位撞死之类内容的短信对李某实施精神上的侵害,找李某要钱。李某怕影响自己的名声、政治前途及家庭关系,在被迫无奈的情况下,先后几次共给刘某现金19000余元。
2008年6月13日,刘某以李某给了钱要感谢崔某为由,约崔某在潜山县某酒店见面。6月15日中午,刘某在某酒店宴请崔某。崔某因酒喝多了,和刘某在某酒店睡到下午五点多。自后双方互有短信来往。
2008年6月下旬,刘某发短信要与崔某关系做“了断”,向崔某要钱,同时对崔某实施精神上的威胁。崔某于6月27日晚找到李某,发现李某也被刘某用同样的手段敲诈,于是两人一起来到公安机关报案。
潜山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发手机短信的方法对被害人李某、崔某实施威胁要挟,其中对李某索取现金19000余元,数额巨大;在对李某敲诈勒索后又对崔某敲诈勒索,是连续犯,且索要的金钱数额巨大,属于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由于崔某及时报案,刘某对崔某敲诈勒索未得逞,系犯罪未遂。遂依法以敲诈勒索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并责令其退赔被害人李某19000余元。7月上旬此判决已开始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