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犯罪嫌疑人刘某于2007年12月至2008年7月间,先后单独或伙同他人盗窃多起,涉案金额万余元。公安机关以其涉嫌犯罪为由将其刑拘,不久他被取保候审。2008年7月其又因涉嫌盗窃被当地检察机关依法批捕。同年12月,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要求依法严惩犯罪嫌疑人。庭审中,公诉人层层揭开刘某等人的犯罪事实。刘某也对其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刘某的辩护人向法庭提出:刘某在2007年12月所犯几起盗窃案时未满16周岁,应不构成盗窃罪。因此辩护人认为计算刘某的涉案金额时应扣除此部分所涉金额,而且刘某归案后,积极退赃退赔,认罪态度较好,且属初犯,依法应对其从轻处罚。最后一审法院依法判决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近万元。
韦国律师点评:本案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是刘某在2007年犯罪时是否已满16周岁以及犯罪数额的计算问题。而刘某身份证上清楚地表明其犯罪时已满16周岁,刘某的辩护人仅以当地村委及同村村民所出具的证明,不足以推翻法定的户籍材料所记载的内容。因此法院对其主张不予认定。根据相关法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此处的“数额较大”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数额巨大”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本案中刘某的犯罪金额虽达到“数额巨大”,但法院考虑到刘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属未成年,且属初犯。所以最终做出了以上判决。
案件整理:
何承国 国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