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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抛荒村民组擅自调整土地无效

   枞阳县铁铜乡庆丰村某村民组因村民姚某举家迁往城镇,便将姚某承包的部分荒芜土地调整给本组村民吴某耕种。姚某得知后要求返还未果,遂将吴某和村民组告上法庭。24日,枞阳县法院判决:村民组擅自调整土地的行为无效,吴某应返还原属姚某承包经营的土地。
  法院审理查明,1995年农村实行土地第二轮承包,姚某与庆丰村签订了一份土地承包合同,取得4.49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约定承包期限原则上30年不变。2002年,姚家迁往枞阳镇新华居委会辖区落户,所承包土地部分由其外公耕种,部分荒芜。2005年9月,姚某所在村民组考虑本组村民吴某家新增人口3人无地耕种,而姚家户口已迁出且不再自行耕种土地,遂将姚某家的土地调整了3.83亩给吴某耕种。法院认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相关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按承包方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不得收回其承包地;在承包期内因特殊情形需要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发包方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姚某所在村民组擅自调整土地的行为违反了以上规定,应属无效,遂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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