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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就业市场仍存在乙肝和户籍等就业歧视

2009-9-8 15:09:11 安庆热线 来源:安庆新闻网 浏览次 【 】【打印】【关闭

  市民胡女士在纺织工种上是一把“好手”,技术非常过硬,可她怎么也没想到,当她应聘安徽某集团纺织工种职位时,却意外遭到拒绝,而与她一道应聘的且不懂纺织技术的人员却顺利应聘上了。对此,负责用工单位招聘者解释说:“因为你已婚未育,我们厂家不招这类人。”“这是用人单位给求职者故意设‘槛’,是一种就业歧视。”胡女士气愤地说。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在我市就业市场,还存在乙肝歧视和户籍歧视等就业歧视。
用人单位
给求职者设“槛”
  “前些年,我在江苏省常熟市一家纺织厂里从事纺织工作,至今已经有5个年头了。由于我技术过硬,表现突出,厂长提拔我为班长。今年8月,我辞职回家结婚。因为丈夫在安庆工作,所以我也不想再出去打工,想在安庆找一份工作。”胡女士说,没想到,当她应聘安徽某集团纺织工岗位时,却意外地遭到拒绝,厂方理由很简单:已婚未育。对此,胡女士认为,这是一种就业歧视。
  随后,记者来到安庆市人力资源市场招聘大厅,调查了解关于我市就业市场上存在的有关就业歧视的一些情况。
  在安徽某集团招聘现场,记者看到,该集团正招聘纺织方面人员。于是,记者以替一位朋友找工作为由,上前询问有关情况,招聘方对记者的“朋友”的自身技术和年龄方面都很满意,只因“朋友”已婚未育,所以招聘方没有聘记者的“朋友”。
  在招聘大厅,合肥世纪精信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委托合肥徽商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招聘注塑配料工,招聘方给出求职的条件:求职者必需接受医院检查。在现场,招聘方向记者询问关于记者的“朋友”的一些情况后,得知“朋友”曾经患过乙肝,是一位乙肝病原携带者,招聘方委婉地拒绝了。随后,记者来到了一些用人单位的招聘展位,发现在不少用人单位给出的招聘条件中,记者均能见到“体检”或“乙肝五项检查”的“条款”。
  8月31日,记者走访位于人民路上的一些单位了解到,有两家单位在招聘员工时,只需要本地户口人员,外市及八县(市)户口人员来他们这里应聘,都被他们拒之门外。
就业歧视的生存空间
在哪里
  据市劳动部门有关人士介绍,根据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就业促进法》相应条款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应聘者。《就业促进法》第62条明确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然而,在记者的采访中,没有一位求职者表示遇到这种情况会诉诸法律。
  针对目前我市就业市场存在就业歧视现状,该人士认为,由于求职者在遭遇就业歧视时,在举报和诉讼方面,会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从而耽误求职者继续找工作,这令求职者望而却步,客观上给就业歧视留下了一定的生存空间。
  安庆市人力资源市场的田主任告诉记者,有些单位,尤其是餐饮、服务业用工单位认为,录用乙肝病原携带者对自身的发展不利。虽然国家有政策明文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对乙肝病原携带者予以歧视,但是这些单位还是可以以其他理由将带有乙肝病毒的求职者拒之门外,如在面试时,一些用人单位就会对求职者进行“挑刺”,最后以各种理由将求职者拒绝。
加强监管或许
能给求职者带来福音
  据了解,《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首次明确,用人单位强查乙肝血清学指标将被罚款1000元。也就是说,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否则,将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此外,按照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必须要告知劳动报酬,在招聘信息中不得使用“月薪面议”等字样;在录用女职工时,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等。对于政策的顺利实施与否,求职者希望劳动部门能够依照《就业促进法》和《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加强对就业市场的监管,这样或许能够最大限度的减少就业歧视现象的发生,给特殊求职者带来福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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