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桩棘手离婚案九次调解落尘埃
近日,桐城市人民法院受理的一桩非常棘手的离婚案件,历经九次调解最终调离,既依法维护了当事人婚姻自由的权利,又切实保障了妇女的合法权益,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赢得了社会各界的好评。
这桩离婚案件的原告吴某,是桐城市某中学教师,被告孙某是无业妇女。双方于1993年4月相识,同年10月结婚,第二年生一子。2005年11月,被告骑摩托车时不慎摔伤。不久,夫妻关系开始恶化,俩人常为琐事争吵。2007年5月30日,原告向桐城市法院提出起诉要求离婚,时值被告尚处于医疗之中,经双方亲友等人劝解后撤回起诉。2008年3月24日,原告第二次向桐城市法院提出起诉要求离婚。审理期间,桐城市法院鉴于被告构成六级伤残,又尚需进行二次手术,通过调解先使原告给付手术费8.6万元。考虑到如判决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将对被告第二次手术期间的医治与生活十分不利,遂作出不准许离婚的判决。此后,原、被告夫妻关系更加恶化。
2009年3月9日,原告第三次向桐城市法院提出起诉要求离婚。被告收到原告起诉书副本后,多次流露出轻生念头,并明确表示如法院判决离婚,她将不再苟活下去。为避免意外发生,稳妥解除原、被告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办案法官先是邀请了当地镇政法委员、妇联主任和被告学校校长,以及与被告关系较好的女教师、教师亲属,一同做被告的思想工作,后又赶到异地其弟处,请其弟做其思想工作。其间,进行调解达五次之多,但当事人之间还是未能达成协议,被告之弟提出原告必须为被告购一套五六十平方米的商住房,付给两年生活费和办理养老保险,否则被告就不同意离婚,原告对此意见不予接受,一时调解陷入僵局。桐城市法院领导知情后,对此案高度关注,为打破僵局,亲自组织人员展开调解,又达三次之多,终使调解工作出现进展,被告之弟提出原告如一次性给予被告经济帮助15万元,被告即同意离婚,原告表示只能给予12万元,至此双方分歧不是很大,成功调解很有希望。2009年9月上旬,承办法官趁热打铁,再次邀请当地镇领导,一同对被告进行了一次单方调解,紧接着便于当日下午,把原、被告双方召集在一起,又进行了一次“面对面”调解,果然促成当事人达成离婚协议:原告一次性给予被告经济帮助15万元,被告表示同意离婚,双方所生之子由原告自行抚养成年。事隔一星期,被告到桐城市法院领取了15万元经济帮助款,与离婚相关的其他事项,也一并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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