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射杀家犬又伤人作恶行凶法不容

2009-10-24 10:02:11 安庆热线 来源:安庆新闻网 浏览次 【 】【打印】【关闭

  本来是情节轻微的盗窃行为,就因为犯罪嫌疑人张某急于逃离现场而殴打被害人,结果触犯了刑律。日前,枞阳县检察院以涉嫌抢劫罪对张某依法提起公诉。
  今年24岁的张某,系庐江县庐城镇农胜村村民。9月10日凌晨3时许,张某驾驶摩托车,携带弩等作案工具,窜至枞阳县横埠镇境内伺机偷狗,当行至该县横埠镇孙岗村“村村通”公路时,发现一条狗在路边,遂用弩将狗射中。当其欲将狗盗走时,被狗主人姜某发现即上前阻止,为了脱逃,张某对姜某大打出手并以暴力相威胁,于是姜某大声呼救,附近群众闻讯赶来,将张某扭送到公安机关。
  张某的盗窃行为虽未达到“数额较大”的犯罪标准,但在实施盗窃行为的过程中,抗拒抓捕,并对被害人姜某实施暴力和以暴力相威胁,其行为属转化型抢劫,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即按抢劫罪定罪处罚。当张某在逮捕证上签名时,泪水纵横,后悔莫及,等待张某的将是接受法律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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